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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县自来水公司向邦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的决议

作者:人大办来源:本站日期:2015-01-13阅读:168
 
平昌县人大常委会
关于同意县自来水公司向邦银金融租赁
有限公司融资的决议
 
(2014年12月19日县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通过)
 
 
    平昌县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县人民政府提请的《关于平昌县自来水公司向邦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融资有关事项的请示》。会议决定,同意平昌县自来水公司以租赁融资方式向邦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融资10000万元,融资期限3年,租赁年利率8.19%,管理费每年1.5%,融资咨询服务费400万元,其他费用30万元,用平昌县城市供水管网安装工程的建筑安装发票作质押担保。融资租赁费(本息)分12期按季等额偿还,每期偿还租赁费947.5万元,融资金额纳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会议要求,县人民政府务必加强工程质量监管,确保资金使用效益。该资金使用情况定期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